第一千六百二十一章 罪与恶(2/2)

天灾属于天命,倒霉了就是倒霉了,没有人能够反过往复制裁天灾,遭遇了天灾,那么也就只有自认倒霉的份,所谓月有阴晴圆缺,人有旦夕祸福,就是这样的原理,真的倒霉的时候,喝凉水都塞牙。这就属于典型的天灾

而在差异,是可以被追究源头的,而也就是因为如此,所以一旦发生。最终总是会有一小我私家或者一群人去肩负责任的,之中,占据主导的并不是偶然或者不行控的因素,更多的时候,都是人心在发生作用

天灾代表是天道之中的恶。而代表的则是人道之中的罪

这两者,自然是完全差异的看法

天道之恶,自己就是天道的一部门,天道让人类栖身在优美的生存情况之下,这就天道之善,有善就肯定有恶,有雨露就肯定有雷霆,这是大自然的规则,并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,属于不抗拒的气力

而人道之罪。却差异,人道自己有人道固有的秩序,有秩序,就势必会建设律法,有律法,自然也就有所谓的违背律法的人或者行为,而这些行为,则被称之为是一种罪

罪与恶最大的差异,就在于,罪是能够被追究的。可是恶却往往很难去追究

而从之前看到的新闻的角度上来说

恐怖分子的存在,实在就是人道之中的恶,这种恶自己,实在和天灾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

因为。只要是有人的地方,就势必会发生差异的理念和想法,只要有主流的人群,就势必有非主流的人群存在

而如果将人类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话,那么这些恐怖分子的存在,实在就相当于人类这个群体之中的一颗毒瘤。毒瘤自己疾病的一种,可是患病的人自己,却是无罪的,他们只是在人群规模大到一定的水平之后,自然而然会降生的一种产物而已

就像是灼烁之下,必有阴影,是一样的原理

他们的存在,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,是一种错误,可是却并不是一种罪恶,是一种需要被治疗甚至被割除的毒瘤,可是却自己却不受到秩序的统领,因为他们自己遵守的,就是一套和普通人截然差异的格格不入的秩序和律法

他们认同仆从的存在,甚至会宣布相关的小册子,告诉自己的民众,什么样的人可以为奴,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蓄养自己的仆从才是正确的

他们的存在,代表的是杂乱,代表的是反人类的秩序,可是绝大多数人眼中的邪恶,可是却偏偏不代表着犯罪

简而言之,对于王宇来说,这一类的人的存在,本质上来说,只是单纯意义上的恶徒,可是却并不需要举行任何的审判

审判的前提,是被审判者自己是处在秩序之中的状态,自己身处在秩序之中,知道一些事情不能做,可是却依然因为种种各样的原因去做了,这才是需要被审判的犯罪者

而恐怖分子自己不认同普通人的秩序,那么审判就没有意义,直接在上举行消灭,才是最简朴也最直接的选择

就像是炎症和毒瘤一样

炎症是可以通过消炎药消除的,就是被审判的工具,如果犯罪不重,那么一样有重新做人的时机,可是毒瘤差异,毒瘤的存在,是只能够被割除的,因为毒瘤从降生的时候开始,目的就是终结生命,它们的存在,天然就是反生命的

黑玫瑰古堡。

事实上,在王宇看起来,相比起恐怖分子的存在来说,海内发生的事件,未成年人在十四岁以下完全免于任何刑事处罚,从某种水平上来说,对于秩序的破损,实际上远比前者来得严重

原理很简朴,因为对于恐怖分子,人们是很清楚的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置惩罚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的,那就是彻彻底底的消灭,不留下任何的一点残余,这一点,已经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了,最终的效果也不会有太多的悬念,反人类的存在,或许永远都不会彻底消失,可是只要他们是人类的一员,就同样永远不会有任何的出头之日

在这个世界上,所以最终的目的是扑灭自己的理想,都不会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

原理很简朴

相比起恐怖分子的恶来说,普通意义的犯罪,虽然在水平上来说,是要轻许多的

然而,恐怖分子终究只是外敌而已,可是有罪非法,或者说有罪无法举行制裁,代表的却是一种秩序内部的缺损

相比起外部的攻势来说,秩序内部的损坏实在无疑是越发恐怖的一种看法

在这个世界上,如果一种恶劣的犯罪行为,无法受到执法的制裁,甚至会受到执法的掩护,那么从某种水平上来说,那么,这种恶劣的行为就会在很短的时间里伸张开来

秩序的本质,说到底很简朴

就是四个字

赏善罚恶

是的,赏善罚恶

勉励应该勉励的行为,处罚应该被处罚的行为

只要能够做好这一点,秩序就能恒久的获得拥护

而反之,如果秩序无法做到这一点,那么秩序的权威性就会逐步的被一点一点的瓦解殆尽,甚至最后彻底崩坏

实在,社会上许多的不平事,之所以会激起民愤,最基础的原因实在很简朴

说到底,无非就是该赏不赏,该罚不罚

尤其是在刑罚一端,一些显着很是恶劣行为,获得的却是不痛不痒的处罚,一些并不太严重的事情,却往往会受到重罚,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,对于民众就自然会造成很大的攻击力,让许多人发生念头不通达的感受

就像是海内发生的那件围殴小女孩的事件,自己的性质是很是恶劣的,可是最终报警之后,获得简直实警方的所谓无法处置惩罚,这样的落差,无疑对于受害者和眷属来说,造成的心理创伤是很是很是庞大的,甚至从某种水平上来说,那些未满十四岁的少男少女,理论上还可以毫无控制的一连的在执法的掩护下,继续的对受害者举行殴打侮辱

在获得了执法“支持”的情况下,他们甚至可以在自己到达十四岁之前,做出越发恶劣的犯罪行为来

这样的恶劣事件的发生,对于秩序的破损,无疑是很是庞大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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